一医疗纠纷案庭审中爆出:在开远之前玉溪曾发生过三起刺五加事件
律师庭上感叹称
若医院上报 或没刺五加案
今年年初,“开远刺五加事件”刚刚平息,但昨日记者从一次庭审中获悉,早在“开远刺五加事件”之前,玉溪市就已经发生过刺五加事件,而且还不止一起,来自香港的翁培华女士就是玉溪刺五加事件的受害者之一。昨日上午,这起案件在玉溪市中院二审开庭,受害方律师出示了两份证据,表明早在2007年底,玉溪就曾经发生过刺五加注射液致人死亡的事件,律师称如果当时医院能及时上报,“开远刺五加事件”或许就不会发生。
事件起始
三次注射刺五加差点丧命
翁培华是香港人,2008年,她从香港来云南玉溪探望经商的弟弟。当年7月17日,她突然腰部酸痛,到玉溪市中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状,她就在该医院住了下来。
翁培华称,第9天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院方给她注射了刺五加注射液。首次注射后,她身体就感到明显不适,头痛难忍、皮肤痒等症状时有发生。但这些不良症状当时并没有引起医院的重视,第二天院方继续为她注射刺五加,不良反应渐渐加重,医院一直认为这是正常反应。第三天,接受了第三次刺五加注射后翁培华呼吸困难、重度昏迷,院方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翁培华称,医院对她进行了抢救后,脓毒血症、重症肺炎......一时间,她的身体突然出现了9种疾病,中医院抢救效果不佳,她被转到玉溪市人民医院抢救,在24天的连续抢救中总算保住了生命。
命虽然保住了,但翁培华说,这次折磨给她的身体带来了严重伤害,她记忆力明显减退,整天四肢无力,40来岁的人精神却像60岁的人。这次事件几乎让她丧失了劳动能力,还失去了工作。
翁培华认为,玉溪市中医院在多次给她注射刺五加后,多次出现不良反应,而医院方都没有采取积极的处理措施,事件发生后,医院方没有及时将剩余的涉案刺五加进行封存,故意销毁实物证据。她认为,是医院方高度不负责任的态度造成了她今天的后果,医院方对此次事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事件发生后,云南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认定:玉溪市中医院在为翁培华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使用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导致翁培华出现脓毒血症、感染中毒性休克等症状,出现输液反应后,医院未及时将问题药物进行送检。鉴定结论还认定,翁培华的人身损害与玉溪市中医院的上述医疗过错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医院方应为这次医疗行为承担轻微责任。
据此,翁培华将玉溪市中医院告上法庭,索赔37万多元。医院方认为,他们对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发生医疗事故的经过及相关事实没有意见,被告愿意在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红塔区法院认可了云南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判决医院方赔偿原告3万余元。翁培华不服,向玉溪市中院上诉。昨日,玉溪中院开庭对此案件进行二审。
庭审爆料
律师:刺五加2007年就曾致人丧命
昨日上午庭审时,翁培华的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坷律师提交了两份新证据,即两份判决书:一份是玉溪市红塔区法院的判决,该判决的原告是李某,被告同样是玉溪市中医院。
2008年8月9日,李某因感冒到玉溪市中医院治疗,医院给其注射了完达山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20来分钟原告就出现高烧、抽搐等症状,多次生命垂危。李某称,翁培华早在2008年7月25日就发生了注射刺五加不良反应,玉溪市中医院却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将事故上报和封存涉案药品,继续将药品用在其他患者身上。
昨日上诉方提交的新证据证明,玉溪刺五加事件并非就这两起。在玉溪市中院作出的另一份终审判决中,在2007年12月,玉溪就曾发生过刺五加不良反应事件,涉案的是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2007年12月9日,患者高某因支气管炎到该医院治疗,同年12月19日,医院为高某注射了从玉溪医药公司购进的完达山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高某出现不良反应,最终失去了生命。
受害者:医院涉嫌销毁问题药
罗律师认为,玉溪刺五加事件发生在开远刺五加事件之前,被告医院如果及时上报,完全可能避免开远刺五加事件的发生,减少问题刺五加在云南的侵害。
“同样的事故,同样的案件。为何赔偿不一样?”罗律师说,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受害者没有做医疗事故鉴定,两诉讼请求反而得到了全部支持,而做了鉴定的翁培华反而没有得到全部支持。一审法院完全依据翁培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来判决,不符合客观事实,鉴定结论称,玉溪市中医院在“翁培华事件”中承担轻微责任,那么在这起事件中谁来承担主要责任呢?难道叫受害者来承担吗?
翁培华本想连同涉案药品生产厂家一起告上法院的,但她称,事件发生后医院方将涉案注射液毁灭了,致使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使用的药品与完达山制药厂有关。
医院:开远事件后才停用
庭审时,翁培华的主治医师和另外一家医院的工作人员出庭接受了法院的询问。他们说,玉溪市中医院用的刺五加注射液都是完达山公司生产的。翁培华事件发生后,医院方对涉案的剩余注射液进行了短暂存放,当时忙于抢救翁培华,也没有考虑到是刺五加本身的问题,当时患者也没有及时提出保存涉案注射液,医院不可能单方封存,存了几天就毁了,直到开远刺五加事件发生后,医院才开始怀疑涉案的刺五加注射液存在问题,从而停用。
医院为翁培华三次注射刺五加,第一次出现不良反应时,医院考虑的是消化问题,所以做了常规处理。
罗律师认为,患者注射刺五加后发生病变,医院方竟然解释是自然病变,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方有责任和义务封存涉案药品,将不良反应向相关部门及时反映。医院方出庭的代表称,事件发生后,医院已及时在网上发布消息,但给翁培华注射的刺五加与医院为李某注射的刺五加是否属于同一批次,时间长了记不清了,不过从生产的日期看,应该是同一批次,现在他们医院已经停用了刺五加注射液。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刺五加事件
2008年9月至10月 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7名患者在使用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3人死亡。
2008年10月7日 中国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暂停销售、使用该注射液。同年10月,国家相关部门联合通报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部分批号的部分样品有被细菌污染的问题。随后,中国各省开始严查刺五加注射液。
2010年3月15日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开远刺五加案”进行一审宣判。原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片区销售经理张国宏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该公司原质量保证部主任王汝平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0年5月 在开远市销售刺五加注射液的侯宝山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0年5月17日 国家食药监局发布今年第1期药品质量公告,黑龙江乌苏里江生产的两个批次的刺五加注射液质量不合格。
生活新报 记者 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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