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丽水市第一家也是遂昌县目前唯一一家上市企业,凯恩股份也是当地有名的“纳税大户”。
7月28日下午2时30分,《经济观察报》报社发表的一份“严正声明”称,该报记者仇子明“因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新闻报道而被网上通缉,本报深感震惊,对记者仇子明及其家属的状况深感担忧”。
“作为公众公司,凯恩股份负有准确、完整和充分信息披露的义务,公众享有知情权,媒体有合法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力。在报道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和记者多次受到利诱、威胁。对于有人试图借助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威胁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我们表示强烈谴责”,“当地公安机关作为掌握公权力的机构,应该审慎合法行使公权力,维护公民权利”——这份措辞严厉的声明同时强调。
“我们觉得,舆论监督特别是对这种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舆论监督,会对投资者产生很大影响,媒体去关注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如果上市公司觉得我们的质疑有问题,可以来找报社沟通。但是,记者做了报道以后,当地警方不能针对记者进行刑拘,或者采用其他强制手段”,郭宏超说。
当天傍晚,遂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黄井洪对媒体申明,“公安机关办理此案符合法律程序”,会对给公众一个交待。
戏剧性的收场
但是,短短一天之后,公众等来的不是黄队长所谓“没错”的强硬举动,而是浙江警方系统内的紧急“纠错”行动。
浙江在线首先发布的消息称,7月29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2010年7月23日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决定,“2010年7月28日,网上一篇‘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交易内部遭全国通缉’的报道引起省、市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在浙江省公安厅的指导下,丽水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专家连夜对该案的有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
在此前,遂昌县公安局对仇子明的“网上通缉”,将其案情简要概括为,“2008年以来,该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及公开散布传单诋毁某公司,严重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其行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
而7月29日发布的调查核实结果为:2010年5月初以来,网上连续出现“揭黑:中国国企第一贪——用89万侵吞6亿国有资产”等文章,凯恩集团以商业信誉被损害为由强烈要求遂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遂昌县公安局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侦查。遂昌县公安局在调查中又发现,《经济观察报》仇子明连续发表过有关凯恩股份的上述4篇报道,根据仇子明公开发表文章的内容,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并于2010年7月23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遂昌县公安局于2010年7月29日上午10时,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作出了上述认定。
把石头还给石头,让胜利的胜利。在被遂昌县公安局通缉了6天后,仇子明迎来了一个戏剧性的收尾。
当天下午4时许,《经济观察报》收到丽水市公安局传真过来的新闻通稿,刘兆琼在第一时间将这一消息通过电子邮件告诉“在逃”的仇子明。
而几乎在同一时间,在位于丽水市遂昌县的立元大酒店,遂昌县公安局召开了一次仅4分钟左右的新闻发布会。该县公安局副局长谢炳洪在会上宣读了一份情况通报。
这个仓促收场的新闻发布会,留给在场记者印象深刻的几个细节是,念完通稿的谢副局长匆匆离场、直奔电梯的背影,以及部分等待发问的记者紧追谢副局长而不得的懊恼神情。
在这个草草结尾的新闻发布会上,遂昌县公安局方面在情况通报中只字未提“通缉”字样,只谨慎地表述为“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对《经济观察报》仇子明刑事拘留的决定”。
但不管怎样,遂昌县警方对仇子明的刑拘信息的确是发布到了全国公安系统的内部网上,遂昌县警方的这个操作手法,这一在法律程序上的硬伤,是明显的。也是其后被炮轰的所在。
值得一提的是,遂昌县公安局方面公布,“根据仇子明公开发表文章的内容,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
从此“因”到彼“果”,通缉仇子明的依据,仅仅是他的报道吗?当地警方是否详细调查或核实过仇子明对于凯恩股份报道的真伪?警方突然迅速取消通缉的缘由,又是什么?
对于公众最为关心的这些关键问题,迄今,遂昌县警方未能作出详尽交待。
丽水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兼宣传处处长刘敏只含蓄地表示,仇子明的报道,“和有关部门的内部结论有较大出入”。
但是,何为“有关部门”?这位当地警方官员,没有再具体阐释。
道歉之后,未散的硝烟
7月30日20时30分,遂昌县公安局副局长李建华与县委宣传部部长等一行5人,向仇子明以及《经济观察报》致歉,并承认,“采取的刑拘强制性措施不合法定程序”。
为了这次事先通知的致歉,在当天清晨,一脸倦色的仇子明就从上海出发,飞往北京,赶到报社总部。
“目前最大的焦虑是,虽然通缉令已撤销,但案件并没有彻底结案”,仇子明在近日受访时称。郭宏超也表示,7月30日晚遂昌县警方主要是为发布发网上通缉令来道歉的,但是他们也没有说过要“撤案”、“结案”。
丽水市公安局副局长、经侦支队支队长金珍在受访时坚持,虽然公安机关撤销了对仇子明的网上通缉,但是,“这件案子并没有结束,对凯恩集团所控告的问题,公安机关仍将依法调查”。
这位副局长也称,同样还要进行调查的还有遂昌县公安局,要看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行为”。
而丽水市公安局做出的调查结果是,“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这个“目前”与“不符合法定条件”,被认为是颇经考量的。
难圆其说
7月28日,仇子明曾发表了一则转载甚广的微博(http://t.sina.com.cn),“我知道我会被锁定IP,但我发完这条微博就换地方了。之所以出来说话,就是我不怕,我所报道的都是事实,手上有王白浪犯罪铁证,系列报道间隙,公司找人行贿我未遂。我的消息也很灵通,公安内部刚通缉我,我就知情了,我是潜伏,不是潜逃,只是不想进去了吃苦头。这事不会完,我一定会让遂昌公安局向我道歉”。
这则微博,现在已被删除。但是,它确如先知一般,应验了两天以后遂昌警方进京致歉的事实。
而对于该则微博中所提到的“公司找人行贿我未遂”事宜,无论是凯恩股份抑或王白浪本人,都予以坚决否认。
对此,郭宏超表示,在仇子明有关凯恩股份的报道刊发之后,“凯恩股份方面是找过仇子明,王白浪打过电话,说要沟通。但报道上了版以后,对方如果认为报道有问题的话,应该去找报社的编辑部负责人来沟通,凯恩股份方面找了我们的记者仇子明,子明也给了他这种建议,但他们并没有找过来。王白浪跟我们没有直接的接触,我们没有见到他们凯恩股份的人,也没有接到凯恩股份给我们的电话”。
王白浪在受访时表示,从2008年开始,凯恩集团就不断遭到匿名举报,称凯恩集团涉嫌侵占国有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并偷漏税。今年5月15日,凯恩集团以“商业毁誉”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5月17日,遂昌县公安局作出受理决定,并于5月20日立案;而仇子明只身赴丽水找到实名举报凯恩公司员工李子华时,已是5月23日深夜。
记者也查阅到,直至现在,依然可以在各个网上论坛上看到不少今年5月份出现的对于凯恩股份版本相似的匿名“举报帖”。
而来自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的消息称,曾专门针对各种对凯恩股份的举报进行调查,结论是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成立,因此不予立案。但浙江证监局的这份调查报告,迄今并未对外公布。
从王白浪表述的这几个时间节点而言,凯恩集团5月15日的报案与遂昌县公安局此后5天的立案,并非一开始就是针对仇子明的。
针对仇子明事件,王白浪也说,“我们报案时,也不知道仇子明,报案和他也没有任何关系”。
那么,仇子明何以会在凯恩立案的两个月之后的7月23日,才慢几拍地成为遂昌县警方认定的“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罪名的承担者,被警方在全国范围内“网上通缉”?5月20日之后的两个月来,遂昌县警方到底做了哪些查证工作,以认定仇子明的“罪名”?
以目前公布的情况来看,难圆其说。
8月3日上午,中国记协国内部维权服务处的工作人员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在7月29日,中国记协就已经收到了《经济观察报》方面递交的相关材料,中国记协从多方了解了此事,在未来也会对此事持续关注,“我们跟新闻出版总署的态度是一样的,记者的权益肯定是需要被维护的,对记者的侵权行为,也是要受到谴责的”。
但是,这位中国记协的相关工作人员也指出,目前遂昌县公安局公布的调查结果并不细化,“他们对记者仇子明什么样的权益造成怎么样的侵害,在表述上是比较模糊的,比如,遂昌县公安局承认对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是不符合什么法定条件?是什么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他们是就他们怎么样的行为道歉?这是我们要关注的问题,因为只有这些弄清楚了,才能弄清楚事情的根本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