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鬼作祟举报人“被泄密”至举报已成“高风险”事业
“吹口哨人”一年三遇袭 《举报法》想灭打击报复
江苏滨海实行“联名弹劾”可加大被弹劾者打击报复难度
美国《吹口哨人保护法》规定:公务员举报贪渎不得“被解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倩
8月29日晚6时许,著名打假人士方舟子在其住所附近遇袭;由于反应灵敏,他最终幸免于难,只是腰部受了些轻伤。此前一直和他协同打假的《财经》记者方玄昌,因在两月前遭人暗算,头部被钢筋重创,伤口深至颅骨。北青报业集团下属的《河北青年报》副总编辑乐倩,9个月前也在石家庄家门口附近的超市被袭击,毁容住院;警方怀疑与其职业行为有关。
国外,不管是揭幕人还是举报人,抑或打假者或报料人,凡是揭秘曝光社会问题的人统称做“吹口哨人”;因为在欧美国家,吹口哨是引起公众注意的一种方式,所以他们把那些发现问题并及时揭露、引发公众关注的人叫做“吹口哨”。这些人可以让公众注意到不易发现的“冰山下”的黑幕一角。
针对“吹口哨人”特殊身份引发的报复行为,欧美等国家极为重视。美国国会通过了《吹口哨人保护法》并在美国42个州内适用。其对“吹口哨人”保护的规定非常细致。
200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反腐败国际公约》里面也有专门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条款。甚至在世界级的反腐大会上也将保护吹口哨人的对策,列入会议交流主题。
其实,我们对方舟子遇袭个案的关注,乃是他作为一个打假斗士所代表的这个社会中那些举报者整体命运的关注。方舟子毕竟是名人,而其他一些举报者的下场,一些试图讨要公道的公民待遇,恐怕要远甚于仅受轻伤的方舟子许多。
或许,此次方舟子等人遇袭事件,再次敲响了我国“吹口哨人”保护亟待立法的警钟?
谁来保护“吹口哨人”?
一年内三“吹口哨人”遇袭
其一,方舟子腰部轻伤
8月29日下午方舟子在其住所附近接受北京电视台(关于“李一”话题)采访,17时采访结束,他将两位记者送上出租车后,一名男子迎面跑来,朝他脸上喷了不明液体。方舟子称,对方使用的液体有刺激性气味,被喷到后“感觉被麻醉”。随后又有一名陌生男子向他抡起铁锤,“我闪开后向家的方向跑去,对方将铁锤扔了过来。第一次没砸到,他捡起后再次向我扔来,击中了我的腰部……”
方舟子的律师彭剑在接受采访时称,这是一种“报复行为”。他推测袭击者可能来自两方,一是曾被方舟子揭露过的一家医院,二是方舟子最近批评过的某利益集团。方舟子也称,被打前曾接恐吓电话。
其二,方玄昌颅底骨折
无独有偶,就在方舟子被打之前不久,《财经》杂志知名记者方玄昌也遭陌生人毒打,但他的遭遇没有方舟子这么幸运,他没能逃过一劫:凶手用携带的钢筋凶器狠凿他的头部,伤口深至颅骨……之后很久,他都躺在重症病房里。
方玄昌,现任《财经》科技编辑,在《中国新闻周刊》担任科技部主任期间策划过一些调查报道,著名的事件包括王振国“天仙液”(2004年)等。
6月24日22时40分左右,方玄昌下班后,在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住所附近遭到两名歹徒的袭击。当时,那两名男子持钢棍猛击方玄昌头部。方当时试图拦截一辆出租车逃脱,不料,那二人又追回来猛打……
其三,副总编辑面部毁容
作为本报集团派驻《河北青年报》任副总编辑的乐倩被袭事件,一时间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2009年11月21日20时20分左右,一个平常的星期六周末夜晚,河北青年报社常务副总编乐倩在所居住的石家庄市某小区电梯间入口处,突遭一不明身份的男子袭击。这名男子从背后突然蹿上,用砖头连续击打乐倩面部、后脑,致其受重伤;该男子一边打嘴里还一边叫着:“叫你报、叫你报……” 乐倩回忆,当时她刚从附近超市归来;当时只能用双手护着头大声呼救。“光线太暗了,看不清对方模样,就听到他一直在喊……”乐倩回忆说。此次她伤得很重,脸上缝了10多针,类似毁容。
针对乐倩被殴打受重伤,河北警方高度重视,从政法委到公安厅全去医院慰问。警方表示,这是一起有预谋的袭击新闻媒体高层管理人员,因为此前乐倩曾接到警告,让她不要再进行舆论监督。警方为此成立了专案组,并称一定要尽快严查捕获凶犯;然而时至今日,真凶尚未被抓获。
凶手未擒,私雇保镖
北京市公安局的官方微博(http://t.sina.com.cn)“平安北京”发表声明称,警方正就方舟子遇袭一事展开调查,后续情况会及时通报。
方舟子遇袭事件发生后,我们发现他的支持者甚多。方舟子遭袭的博文发表后,立即引起众多网友的声援和支持,据悉,1小时内,该条博文被转发7000余次,网友评论达4400余条。
一次后果并不严重的遇袭案,竟然得到规模如此之大的关注与声援,细分析起来,乃是他这次被打,直接挑战了社会容忍的底线。虽然平日当方舟子一人冲锋在前时,他背后的人大多沉默着,但关键时刻,他们其实内心深处是敬畏讲真话之人、敢揭黑幕之士的;他们虽然人不能至,但却心向往之。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件事情再次说明真话环境的严峻,考验公安部门的执法能力。三位“举报人”被打,真凶未被抓获。大众期待案件及时告破,否则,那歹徒扔出的铁锤砸中的就不仅是方舟子,而是砸向真话环境的一记“重锤”。当然,人们对此事件的关注,更在于此次遇袭背后的动机以及真相。
据悉,从本周开始,方舟子个人聘请的保镖将正式上岗,这是他的律师彭剑在遇袭事件发生后,以其个人名义为此类科技打假人士的人身安全发起的专项募捐活动的一部分。目前彭剑已经通过正规机构雇请保镖,并且对方舟子“长期实行保护”。此前,他以个人名义刊登如下通告募捐,登在“新雨丝”网站上:“鉴于方玄昌先生(《财经》编辑、方是民先生(笔名方舟子)分别于2010年6月24日夜、2010年8月29日下午遭遇袭击,科技打假人士的生命遭遇危险……”据悉,该账户一天内即收到捐款3万元。而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对先后两起行凶事件的并案调查仍在进行中。
虽然是私人雇用的保镖,但款项来于民众,从某一角度看,这位打假10年、此前所有打架与恐吓都不得不一人面对承受的方舟子,此时是受益于公众的保护,应该不再孤单;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保护仍然是民间的而非官方的,仍然是个人的而非国家层面的。
我们不能忘记当他被跟踪入户之后,甚至连警方也爱莫能助,只能建议他将采集到的监控录像信息在博客上公开,以期起到震慑作用。他无数次受到威胁,他多次成为被告,他官司败诉,银行账户被划走钱款,他一家老小借住朋友家……
其实,我们对方舟子遇袭个案的关注,乃是他作为一个打假斗士所代表的,这个社会中那些举报者整体命运的关注。方舟子毕竟是一介知名人士,而就一个社会的暴力承受而言,一些举报者的下场,一些试图讨要一个公道的公民的遭遇,远甚于仅受轻伤的方舟子者。
诸多举报人未有“善果”
如何有效保护举报人,早已不是新话题。早在2004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专门就如何有效保护举报人递交了议案。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资料显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来自群众举报的约占80%,其中举报贪污、受贿线索占经济犯罪线索的64%。对关乎党和国家重大利益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一直在探索之中。
程维高举报人郭光允,曾锒铛入狱
8年举报扳倒腐败高官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郭光允,曾因举报获罪并锒铛入狱;他甚至走过多年的进京上访之路。
由于举报程维高和他的亲信,一场场莫名其妙的“意外事故”相继落在郭光允的头上。他先是不明不白地被人殴打,接着又遭遇了一场“车祸”,被撞成脑震荡,昏迷了4天。出院的第二天,郭光允就将一封长信分别寄给了中央纪委和河北省检察机关。
郭光允很快就被定为最大嫌疑人,在被连续“请”进招待所,“交代”两个多月揭发信问题后,他又被押进了看守所。很快,他被以“投寄匿名信,诽谤省主要领导”的罪名判处劳教两年。在中纪委的干涉下,1996年底,郭光允获准保外就医。但此时郭光允的身体已经彻底垮了,他患上了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猝死等多种疾病。
于是他又以署名举报的方式重新写了检举信。这封信不仅包括原有的内容,还加上了程维高纵容身边人员和家属子女插手工程牟取私利,并打击报复自己的情况。这时郭光允身患多种疾病,几乎每个月都要到医院住上十多天。但他经常是一离开医院,就带着大包小包的药赶往北京上访。
一晃8年多过去了,8年中,郭光允去北京申诉100多次,到底这位花甲老人寄过多少封揭发信,已经记不清楚了;仅现在保留的特快专递的票据,就有五六千元。
2000年河北一系列腐败大案逐渐浮出水面。李山林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贿赂100万元人民币、港币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3年2月13日,石家庄市委、党组织向郭光允郑重道歉。8月9日,中央公布了程维高违纪问题的结论。
“慕马”案揭幕人,死前仍在上访
与郭光允境况相似的还有72岁的沈阳离休老干部周伟。在周伟带领一批沈阳市离退休老干部举报的数十名巨贪落马清单上,赫然地列了原沈阳市一系列重量级人物: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市长慕绥新、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实等。这个被媒体称为“反腐败英雄”的老人同样因举报换来了两年劳教。
几年前“慕马”彻底倒台,周伟才被提前从劳教所“抬”出来,此后他的待遇也没有得到任何恢复,后来他一直在上访。2005年6月,这位不知疲倦的反腐老将去世。他那句“抓出贪官是我人生最大的乐趣”还言犹在耳。
1999年3月,周伟向公安部举报了诈骗案以及慕绥新打击上访者的事,得到了公安部的认定。回到沈阳一段时间以后,周伟被送到了龙山教养院。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仅仅在周伟进教养院两个月后,当时的副市长马向东便因澳门赌博案而东窗事发,慕绥新也随之进入了中央纪委办案人员的视野。700多天的劳教,周伟付出的代价是:6场大病,5颗牙齿脱落,记忆力一度急剧下降。
本报独家案例:党总支副书记署名举报,遭骂挨打
几年前,本报收到山东兖州矿业集团驻上海联络处党总支副书记秦淑苓的一封来信,反映其正常履行党员义务,进行实名举报却遭打击报复的情况:“我以一个共产党员的职责和义务,依法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实名举报,然而在组织调查证实举报问题属实且涉及金额巨大的情况下,被举报人不仅没受到任何法律惩处,相反仍被安排担任我的顶头上司,我和家人多次遭受辱骂、殴打等打击报复行为。半年多来我多次向组织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这一情况,却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万般无奈之下,我只能向媒体求助……”
很快,本报记者奔赴上海、山东两地调查采访,之后以“实名举报上司,陷入报复困境”为题,刊登了共产党员秦淑苓举报上司违法违纪且涉及金额巨大,在已被组织查证属实的情况下,被举报人仍任原职,而举报人却多次遭受辱骂殴打的残酷事实……
2002年6月秦淑苓和丈夫一起调任山东兖矿集团上海联络处,任党总支副书记。没来多久,就有人跟她反映主任王某的严重经济问题。之后不久,审计部门来到处里进行账目审计,并封存了一个保险柜。审计快要结束时,王某的老婆带着五六个人闯进她的办公室进行辱骂,还打了她的丈夫。原因是他们怀疑是秦向审计部门写了匿名举报信。
其实,秦说在遭围攻之前,她还没有对王某进行举报。但她发现既然他反应这么强烈就肯定有问题。于是其后不久她开始向闸北检察院实名举报王某造成300多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等多项问题,半年后王某被宣布停职检查。
很快上级确认了她反映的情况属实。但之后王某却只受到了“留党察看一年、行政记大过”处分,没有涉及任何法律责任。而此前王某的下属,却因同样的原因被上海闸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更令人费解的是,很快矿领导又宣布他恢复职务,还继续担任秦的顶头上司。不久,秦淑苓24岁的女儿就开始收到带有恐吓内容的手机短信,接着就有上海联络处的车尾随来到女儿的住处。
秦淑苓将这些情况一再向上级反映,但一直没有回音。与此同时,部分同情她的人也遭到厄运被毒打。
举报信怎能一转了之
从80年代起,为配合国内越来越严峻的反腐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前后出台多种政策,保护举报人。然而现实中仍有大量的举报信被转入被举报者手中、举报人惨遭报复等事例。
2004年北京市首批举报贪官有功单位和个人,颁奖地点设在海淀法院。然而与所有的表彰奖励仪式不同,这受奖的15名举报人全部没有“现身”,而是由检察院“私下里”将奖金发给这些举报人。据悉这是检察部门为保护举报人而采取的举措。
“信访办,信访办,门难进,脸难看,一推二拖三下转,访来访去事不办。”这是一些地方流传的关于信访办的顺口溜。可能有偏颇,但它说出了一些地方的实情,道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就是举报信转回“被举报人”手中的残酷现实。
群众反映的问题,信访部门不是去认真调查核实,解决处理,而是一转了事。殊不知,这一转两转,七转八转,往往会转出问题。有的上一级信访组织将问题转给了下一级组织,下一级组织同样如此,再往下转,这样,有时一封信、一个问题,转了许多弯,或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时机,误了大事,或者转来转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不了了之。
其实,能在“下面”解决的问题,他又何苦找到“上面”来?这些恐怕还是好的,怕就怕转来转去,上访信最后竟落到了被反映者、被控告者手里!其结果是,党性强的,也许能公事公办;稍微把持不住的,便会闹出打击报复、让“告状者”雪上加霜的事儿来。现成的一例就是“告”程维高的郭光允,告来告去,自己先被“告”了“进去”,关了起来受审。怎一个“转”字了得!
以郭光允案为例分析,1995年8月,他写了“程维高、李山林是破坏河北省建筑市场的罪魁祸首”的材料,用匿名方式寄给中纪委和河北省检察院,但是程维高很快就从检察院拿到了这封检举信,并按照笔迹查出写信人是郭光允,之后郭的家便被抄了。“这绝对违反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但谁把信给了程维高到现在也没查清楚。”
“为什么会一再出现这样的情况?很多检举信转了一圈却到了被检举人的手中?这恐怕就要考虑我们是不是在制度的设计上有问题了。”中央党校人权教研室的刘素华博士告诉记者,很多举报材料可能都是直接指向一个地方的一把手,而作为查处腐败的机关纪委也罢,检察院也好,其实都是在其领导下工作,这就使得反腐败的真正开展几乎是纸上谈兵。“如果我们的官员升迁制度对上不对下的状况得不到真正改变,反腐败绝对不是通过制定一两个法律、加入一两个国际公约就能解决的。”
别让举报继续成为“高风险”事业
海南大学教师王琳说,“现在的情况是‘反腐不香,腐败不臭’;反腐败的牺牲太大了,一生可能都会搭进去。举报人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竟然要用人身自由甚至是鲜血和生命来作代价。在钦佩周伟和郭光允们的魄力和勇气之余,我也为他们感到不平。”
他分析说,正因为基于举报的“高风险”,现实中的更多知情者选择了在“腐败快车”的旁边走:不是不愿举报,而是不敢举报。而让举报成为如此“高风险”事业的,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目前并不健全的举报制度。
他认为让举报不再“高风险”,首先应当在法律上明确举报人的权利。举报人,尤其是署名举报人对举报事件的查处,不应仅仅作为一名旁观者,而应是一名参与者,举报人的知情权应得到充分的保障,要完善程序设计使举报人能够方便和快捷地知道自己的举报被有关单位受理后的处理情况,举报人也有权监督和督促有关单位快速、认真地对举报予以查处,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保障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和有效性。
其次是应在法律上强化接受举报的机关和接办人的责任。长期以来,各种保护举报人的法规或措施出台,往往过于强调“权利宣示”,或对责任机关和责任人予以空洞的“义务要求”,少有具体而细化的责任追究机制。
正因为对责任追究的关注度不够,才引发了诸多问题,也直接导致了举报者屡被打击报复。一种法规或措施的制定与实行,如果只宣示权利与义务,而不注重以相应的责任追究去保证责任机关和责任人主动履行该义务,这样的结果只会使权利和义务空洞化,举报人权利得不到具体而细微的保障,反过来又将破坏公众对举报的理性认识与公民举报行为的合理化。在很多情况下,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从技术上,对举报人的保护,以及对责任人的追究都算不上是一件难事。关键在于我们是否真心把对举报人的保护视为一种责任,是否真心想让举报不再成为一件“高风险”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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