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September 9, 2010

台男子性侵女儿判496年

  台海网9月9日讯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南县一30多岁的男子,因离婚妻子死亡而取得女儿监护权,却从女儿10岁起,平均每周性侵一次,若有不从即加以掌掴,时间长达1年半,直到被儿子意外看到才让兽行曝光。台南地方法院昨依妨害性自主罪,采一罪一罚原则,判有期徒刑496年8月,应执行18年。

  这名住在台南县的男子,具初中学历,与妻结婚5年,育有一子一女,2000年双方因个性不合离婚后,原约定男方取得儿子监护权,女方负责监护女儿。但2002年间,因女方生病死亡,当时才三岁多的A女遂被带回与父亲、哥哥、祖父同住。

  报道说,从2007年9月间起,该男子在自家住处利用每周三中午、或假日时期性侵女儿,每周至少一次,若有抗拒、挣扎,则出手掌掴、或徒手殴打女儿背部。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