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rch 23, 2011

北京首次将党委领导纳入问责范围

  本报讯 (记者杜丁)《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近日公布,在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上,北京的地方办法更严厉,不是“酌情安排”而是两年内不得提拔。党委领导也首次明确被列入问责范围。

  党委领导纳入问责范围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在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重点细化,使之更符合北京实际,体现出北京特色。

  此次办法中,一个亮点是首次将党委领导也纳入到问责范围内,“以前各地出台的问责制,主要是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而同样作为决策者的党委领导干部却很少被问责。”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说,这对行政官员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党委领导的决策,往往处于更加重要的地位。

  问题官员两年不得提拔

  对比中央的暂行规定,北京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最大一个变化是加重对被问责官员的处理。

  暂行规定中,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而京版的实施办法删除了这一条。代之以更严厉的条款: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 解读

  党委责任更大理应纳入追责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过去问责只限于政府行政执行部门,大家认为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漏洞、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等事件,理应问责政府领导人,但事实上,党委和政府是双重领导制,在某种意义上,党委负有更大领导责任。此次把党委领导纳入问责范围目的是为了将“板子打在真正的屁股上”。

  此外,针对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竹立家认为,问责制是介于纪律和法律之间的法规,是专门为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量身裁定”的。而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则是针对所有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法规,所以,问责制不能取代公务员法,也不能取代其他法规。

  “两代会”实施追责更权威

  竹立家表示,目前中国的问责制在运行当中还存在缺陷,“问责主体不是很明确。”竹立家说,目前中国的问责主体主要依靠纪委、组织部等部门充当,但这些部门本身也是执行机构,不具权威性。

  他认为,从我国政治体制的制度性安排来看,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各级地方人大是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党中央和地方党委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问责制的主体就应该是各级党代会和人代会。

  从程序上讲,问责制规定的被问责的对象是“两代会”任命的公务员,其问责主体通过“两代会”具有权威性。

  ■ 七种可被问责的情形

  1、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3、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4、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6、违反用人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 链接

  近年问责后复出部分官员

  ●2008年因“三鹿事件”引咎辞职的国家质检总局原局长李长江在2009年复出,担任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

  ●因为“三鹿奶粉事件”被处以行政记过处分的河北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于2008年11月调任邢台市副市长、党委副书记。2009年初当选为邢台市市长。

  ●2009年4月,“瓮安事件”中被撤职的原县委书记王勤复出,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一职。

  ●2009年10月,广州海事法院院长罗国华因出国“豪华游”被免职,两个月后,被任命为广东省政协副秘书长。

  ●2007年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山西省原洪洞县副县长王振俊,已复出并任该县县长助理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