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December 13, 2010

销售不安全产品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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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记者 鲁蒙海 邢占国通讯员 王寅生

  本报讯因销售的电器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致他人死亡。12月10日,呼市和林县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对简某(托县人)、郑某某(准旗薛家湾人)提起公诉。

  2008年冬季的一天,郑某某将一台写有“激光无敌网”字样的逆变器以230元的价格出售给简某,后和林县的闫某某于2009年7月7日以350元的价格从简某处购回,2009年7月17日晚闫某某在自家瓜地里使用这台逆变器的过程中被电击身亡。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所对此台逆变器鉴定,检验结论为:所检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属假冒伪劣产品。

  呼市和林县检察院认为,简某、郑某某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器产品,仍予以销售,致他人在使用中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6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呼市和林县检察院检察官云志峰认为: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即侵犯了国家对这类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而这类产品若不符合质量标准,往往会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本案中,简某、郑某某明知是不安全产品,却不顾他人人身、财产利益,予以销售,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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