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吴忠市政府认定同心县政府的做法违法,并于去年8月责令同心县归还马成文的土地使用权。但直到今天,同心县政府不仅没有执行上级政府的这项行政裁决,反而撤销了马成文的土地使用权证。【县政府违法撤销农民土地使用权 行政复议效力如何维护 】
中广网北京9月16日消息 吴忠市政府认定同心县政府的做法违法,并于去年8月责令同心县归还马成文的土地使用权。但直到今天,同心县政府不仅没有执行上级政府的这项行政裁决,反而撤销了马成文的土地使用权证。对此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叶海林特作如下点评。
叶海林:同心县政府跟上级政府不同心这样的事情,拒绝执行吴忠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同心县政府的一位地方主管官员说的很客气,说要拥护市政府的决定,但认为政府的决定是有瑕疵的,而且还说,在为当事人办理产权证过程当中个别官员不负责任,出现了问题,导致法律和事实认定都不清楚,因此无法执行。
这番理论很有意思,第一点,地方政府公务员有没有权利议论上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是不是有瑕疵,国家公务员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第二点,行政主体犯的错误为什么要当事人来承担责任,为什么拒绝更改?那么这也是一个问题。
但是我们关心的不是同心县这样一个地方政府的表态,他的表态明显是违背最基本逻辑的,我们关心的是吴忠市政府的表态。吴忠市政府说没有强制办法来强迫同心县政府来执行行政复议,这个表达很奇怪。我们先说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对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上级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履行。33条规定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这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再看我们中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政府人民组织法,第55条和第59条相继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吴忠市和同心县的行政管辖关系是非常清楚的。那么第5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当中有一条叫做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命令,只是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吴忠市完全有权利变更同心县政府作出的决定这是点是很清楚的,不是无法可依。
最后我们来说一条法律,就是管这些官的法律公务员法律当中明确规定,公务员法第83条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改变的,不适合在机关继续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应予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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