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31, 2010

最高法:出卖亲生子女将被追刑责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1—7月份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有关情况,今年以来,拐卖妇女儿童案犯罪分子被判处重刑率达到57.9%。

  近六成犯罪分子被判重刑

  据介绍, 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受理、审结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同比上升46.81%和33.33%

  被判处重刑(包括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238人,同比增长74.37%,重刑率为57.90%,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1.94个百分点,有力震慑了犯罪,有效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同时公布了三起典型案例,这三起案例分别是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何聪拐卖儿童案;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目前,罪犯吕锦城和何聪均已被执行死刑。

  1月至7月拐卖妇女、儿童案

  数量 同比

  受理 1233件 增45.23%

  审结 1060件 增32.43%

  判决生效的犯罪分子

  2137人 增75.74%

  故意提供户籍证明者算共犯

  最高法表示,今后,对于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虐待被买儿童,阻碍对其解救的,对被收买妇女、儿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将其作为牟利工具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依法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逐步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对于明知他人在进行拐卖或收买犯罪,仍向“人贩子”、“收买人”提供被拐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户籍证明等帮助的,依法以拐卖妇女、儿童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共犯论处,以斩断拐卖犯罪链条,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出卖亲生子女将被追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对于强抢儿童出卖,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偷盗、捡拾儿童出卖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不久前最高法等四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等等。

  但是,对于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文/记者 朱治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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