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宁夏频道8月31日专电(记者曹健)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和货物运输业务,最高处3000元罚款。
《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强制招揽旅客和货物运输业务,欺骗旅客、骗取货物、敲诈托运人;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未经原许可机构同意,擅自停运、终止客运经营;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违反规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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