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rch 15, 2011

新疆四青年"一条龙“式贩毒获刑

  亚心网讯(记者 江涛 通讯员 潘多淼) 四个青年,一个将“冰毒”和“麻古”从四川带到新疆克拉玛依,一个赞助贩卖毒品的资金,两人作中间人。日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等待他们的是漫漫铁窗生涯。现在,他们悔恨的泪水换不来自由。

  ? 2010年7月,小林多次将冰毒(甲基苯丙胺)通过新疆克拉玛依市民小亮、小强在克拉玛依贩卖。之后,小林又从四川购得100克冰毒和100粒麻古运到克拉玛依,小林购买毒品时,其女友小芳曾资助三万余元资金。8月,四人先后被抓。

  2010年12月21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林及其女友小芳构成贩卖毒品罪,小林系主犯,判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小芳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处罚金一万元。小亮、小强多次帮小林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小亮和小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从犯,判处小亮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八千元,小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处罚金六千元。

  一审判决后,小林和小芳不服判决,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刑法》中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小林及小芳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0克、麻古100粒,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小芳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小亮、小强本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二人系从犯,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