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December 18, 2010

不是熨斗“误烫”而是“故意伤害”

  ■郭文婧(市民)

  12月14日,江苏兴化板桥幼儿园7名儿童因上课说话被该校女老师易某用电熨斗烫伤。家长发现孩子受伤时,易某谎称是上厕所时小朋友相互拥挤不小心摔伤的。16日晚,兴化市委市政府召开发布会,称肇事老师是园方聘请的社会人员,误以为电熨斗不烫了才吓唬孩子的。(详见今日本报A15版)

  “社会人员”不是监管失察的挡箭牌,从法律上说,7名幼儿被熨斗烫伤,已经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权,涉嫌故意伤害,检察机关应该提起公诉,肇事老师应为此负刑事责任。

  熨斗会烫伤人这是人尽皆知的常识,即使不知道这个常识,在烫伤第一个小朋友之后,也应该立即停止。可见肇事老师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在法治社会,除了不断加强师德建设之外,还必须依法严惩肇事老师,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在教育系统内,也要以此为鲜活案例,进行师德师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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