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12月17日电(记者沈义)今天上午,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的忠县原副县长廖贺平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受贿罪判处廖贺平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被告人廖贺平对此宣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廖贺平从1999年3月至2009年6月担任忠县副县长期间,在其分管城乡建设、县城管理、环境保护、国土管理等工程项目中,多次收受工程承包人贿赂的财物计人民币87万余元和美元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贺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退出了受贿所得大部分赃款,且有检举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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