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路其强)昨天召开的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研究通过了《石家庄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根据环境污染举报的污染程度、性质、内容,经环境执法部门现场核实属实后,举报人最高可获得1万元的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人向环保部门举报有关环境违法行为后,环保部门将根据环境污染举报的污染程度、性质、内容,经环境执法部门现场核实属实,确定对举报人实施奖励。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可以是:利用罐车向水体、水源地倾倒未经处理的污染废物的;私设暗管、暗渠、暗井偷排偷放污染物;擅自停用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国家和省、市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核实,并由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1万元奖励。
另外,《办法》还规定,凡举报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行为,擅自生产的;将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嫁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违法使用的,经核实,给予举报人500元至2000元奖励。凡举报锅炉、炉窑烟尘超标排放的;噪声污染的;物料堆放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粉尘污染的,经环保部门核实,给予举报人200元至500元奖励。
同一污染案件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违法企业再次超标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并再次予以奖励。环境污染举报24小时热线“12369”。举报人也可以直接到市环保局反映,地址是: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167号。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