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电器公司将一套厂房租给成都某科技公司,后者擅自在房顶安装了一个通信基站,电器公司认为科技公司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已违约,要求法院解除租赁合同,同时赔偿损失,科技公司却觉得很冤,辩称是为了“公共利益”。
近日,该案在高新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电器公司诉请,判令科技公司30日内拆除通信基站。
原告:擅自装通信基站租户违约了
2005年6月,电器公司将其位于高新西区西芯大道的一套厂房租给科技公司,租期10年。
2009年1月,电器公司无意间查看该房屋时,发现该房屋3楼多了一个通信基站。经查证,该基站系科技公司擅自允许某通信公司成都分公司设立。
电器公司认为,科技公司为谋取不当利益,在承租期内未经房主同意装通信基站,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
之后,电器公司多次找科技公司协商,要求其拆除基站,一直未果。
被告:没有违约是为了“公共利益”
科技公司称,自己在租赁了涉案房屋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来对其进行改造、装修。
由于该处电话通信信号较差,影响正常工作,故请通信公司安装基站,此举不仅不会对房屋结构造成任何损害,反而会提升房屋价值。
另外,经专业机构检测,该基站的辐射值远远低于国家标准,就算有辐射,也
只会对科技公司员工造成损害,而非电器公司,因此其无权解除合同。
第三人通信公司称,之所以安装基站,是为改善周边地区的通信质量,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征得了房屋使用人(科技公司)的同意,且支付了使用费,因此电器公司无权拆除该通信基站。
法院:违反合同限30日内拆除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科技公司在涉案房屋屋顶擅自设立通信基站,其设置对房屋本身进行了一定改动,影响了房屋的外部形象和结构。
双方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应用于“工业生产”,而基站并非工业生产之必须,因此,科技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但科技公司对房屋的改造远未达到违约程度,对电器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科技公司及第三人称安装基站是为了“公共利益”,法院认为,科技公司就基站的设立向第三人收取了使用费,且涉案房屋屋顶并非设立基站的唯一选择,第三人也无证据证明周围公众明显受益,因此对“公共利益”之说法院亦不予支持。
另外,对电器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因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无明确规定,且其不能对其损失金额进行举证,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及第三人某通信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通信基站,使房屋恢复原状,驳回电器公司其他诉请。
高新法华西都市报记者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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