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rch 14, 2011

十个案例九个“某” 消委究竟代表谁

  □殷国安

  前天,珠海市消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筹备情况,并公布了去年10大消费维权案例。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向社会公布维权典型案例,是许多地方消委和消费者组织的习惯性动作,其作用固然有助于警示经营者规范经营,也有助于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或者更能展现消委会的巨大成绩。不过,对于珠海市消委会公布的十大案例,读着读着就让我心里堵得慌。从第一个案例“购样板房质量有问题”开始,说“马小姐2007年购买了某花园一套样板房”,大概编辑是怕读者追问这个“某花园”究竟是什么花园,于是在后面加了一个括号,写上“消委会未提供商家名称”。谁知读到最后,十大案例竟然有九条在涉及侵权的商家名称后面都有这个括号。

  珠海市消委会把侵权商家改称为“某”,坚持了基本平等的原则。无论是作为房地产老板的“某花园”,还是“某建材公司”“某旅游公司”“金湾某游乐场”“某品牌煤气炉具”“某中介公司”“该通讯公司”“某快递公司”,不论什么行业,不论规模大小,一律享受不点名待遇。但是,也有唯一一桩被点名的,即一起旅游案例中涉及到的南京市中国旅行社、深圳康辉旅行社和深圳市友谊之旅国际旅行社。看来,市消委会坚持了“枪口对外”的政策,凡是珠海的商家侵权后一律保护。

  通报十大案例,却连“作案者”的名字都掩盖了,这种“公布”真叫人百思不得其解。好比法院的判决书只宣布了罪行,却不提罪犯的姓名。对“恶人”的怜悯就是对“好人”的犯罪。已经坑害了消费者却没有被曝光的商家还可能贼心不死,继续坑害百姓。而消费者也因为不知情,无法防范,还会继续受害。

  消委会不公布坑害消费者案例的祸首,不仅在逻辑上讲不通,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有违反《消法》之嫌。《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委会的职能是“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连“坏人”是谁都不提,还揭露、批评个啥?而当消委会连公布侵权商家的名单都不敢,它还能不能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吗?

  【网友声音】

  ●大地在战痘:消委会不替消费者说话,其合法性就该受到质疑和追问。

  ●jjwwjst:比较而言,消费者协会似乎更“民间”一些。但问题是,消协的作用发挥得实在是太不如人意。什么时候消协能硬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