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
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备受关注的醉酒驾车和违法飙车首次入刑。什么是违法飙车?醉酒驾车究竟适用何种罪名?采访中,有多位法官指出,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法院在审理醉酒驾车和违法飙车案件中,仍将面临一系列问题,需要最高法院予以明确。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目前最高法院准备制定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解决包括醉驾、违法飙车入刑后面临的一系列问题等。
问题一:对醉驾犯罪有两种理解
最高法院曾出台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但审判实践中经常会产生两种理解:一种认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只要是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就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一种认为,只有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问题二:“违法飙车”界定不清
最高法院在2009年11月22日答复网民意见时明确:违法飙车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对什么是“违法飙车”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无法把握与适用,法官也无法向当事人释明。
问题三:主观心态难区分
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运用车辆实施行为的目的就是积极追求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很容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如果行为人运用车辆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是一种放任态度,这种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与交通肇事犯罪中的“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态难以区分,便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此罪与彼罪认定上的困难。因为不能排除有行为人在醉酒后有“以为自己开车的技术好,轻信能够避免出现交通事故”而构成犯罪的情形。
问题四:醉驾标准一刀切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并于同一日生效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据此,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但每个个体对酒精的耐受程度不同,也就是酒量有大小,有可能有的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但由于其酒量大,并未醉酒;而有的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虽未达到80mg/100ml,但由于其酒量小,却已处于醉酒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血液中酒精含量并不能真正反映出不同个体的实际酒后状态。因此,有法官认为,不管是饮酒驾车还是醉酒驾车,应结合主客观原因、饮酒人的意识形态、危害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各方面的因素来全案平衡。
问题五:界定酒驾的依据常缺乏
另外,不少交通肇事案件没有对肇事者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采集和检验,缺乏界定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依据,故裁判文书中一般都是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表述的“酒后驾车”。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