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December 29, 2010

陕西出台新规定:九项举措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新华社西安12月29日电(记者梁娟)中央电视台新址施工现场火灾和上海“11·15”住宅楼施工现场火灾发生后,暴露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和漏洞。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公安厅29日公布新修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出台九项举措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据陕西省消防总队王郭社总队长介绍,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责任。尤其是针对施工现场安全,还规定必须采取九项重要举措防范施工现场火灾。

      陕西省政府要求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并明确各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施工作业区不得设置集体宿舍;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施工现场应当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施工工作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施工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陕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恒说,在落实规定时除了要明确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责任外,对于发生火灾时消防设备和措施未能发挥作用的要追查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