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启星)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2010年8月30日至11月10日我省将对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其中,重点检查建设施工企业、加工制造企业、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据了解,我省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有效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私营企业将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一般工资的标准;部分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表面上已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但扣除加班费后,实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次专项检查主要针对三方面:
首先,检查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特别是检查企业发放给职工的月工资,在扣除加班费、津贴,以及法定劳动者福利保险待遇后,是否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检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
再次,检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是否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通知》履行报备程序;日前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人数是否超过报备人数;执行期限是否超过报备有效期;超过报备有效期仍无法正常支付工资的,是否再次申请延期报备情况。
相关链接
福州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福清、长乐 800元
闽侯、连江、平潭 700元
闽清、罗源、永泰 60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福清、长乐每小时 8.5元
闽侯、连江、平潭每小时 7.5元
闽清、罗源、永泰每小时 6.5元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