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17, 2010

浙江省市县三级政府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新华社杭州8月17日电(记者 岳德亮)记者17日从浙江省政府获悉,浙江省、市、县三级政府均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及时尽力挽救伤者生命,减少社会矛盾。

      新发布施行的《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分级筹集、分级管理的救助基金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据了解,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提取一定比例的交强险保险费、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社会捐助等。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需要救助的,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事发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相关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这一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要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后要依法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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