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在宝安一家湘菜馆吃饭时,其同事埋单时和餐馆员工发生纠纷,其间梁先生受伤骨折。为此,他将餐馆负责人告上法庭索赔2万余元,一审法院判餐馆负责人承担五成责任。昨日,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埋单起纠纷食客受伤
梁先生诉称:2009年9月29日21时许,他和同事在宝安区龙华清湖一家湘菜馆吃饭,他的同事和餐馆工作人员因为结账问题发生冲突。此时他刚从厕所出来,见状就上前劝架,却被餐馆员工打伤,造成左尺骨骨折。随后,他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济损失达2万余元。为此,梁先生将该湘菜馆负责人来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来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1万余元。
一审开庭时,湘菜馆负责人来某辩称:当时梁先生和同事吃饭后,要求餐馆打折,但工作人员不同意,其同事不仅砸坏了餐馆的贵重物品,还打伤了多名员工。在混战中,梁先生无法证明其受伤是餐馆员工造成的。
餐馆负责人一审被判赔6811元
宝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先生到湘菜馆就餐,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双方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打伤梁先生的人到底是谁,但是作为餐馆的负责人,负有在合理限度内保障其经营活动场所内顾客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在该事件中,起因是梁先生的同事和餐馆工作人员因结账打折的事情发生争议。餐馆负责人来某明知顾客喝了较多酒,情绪比较激动,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制止事件发生,以至于对梁先生造成了损害,具有过错。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来某对梁先生的损害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应赔偿梁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6811元。
餐馆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湘菜馆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其负责人来某认为,梁先生和其同事要求打折不成后,不仅砸坏了餐馆的贵重物品,还打伤了多名员工,过错在梁先生一方。餐馆的员工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动手殴打梁先生,即使是餐馆员工造成梁先生受伤,也是在受到不法侵害情况下的正常防卫。
当时梁先生和其同事人数较多,而且其殴打和毁坏财物行为是突然发生的,此事已经超出了餐馆负责人能防止或制止的范围。在整个过程中,餐馆员工只是阻止梁先生和其同事毁坏餐馆财产,并没有过激言词和行为,且及时报了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保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梁先生则认为,在餐厅就餐,顾客在接受服务的同时应该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当时在结账的时候,自己是在洗手间里,没有参与纠纷,是后来看到同事叶某与餐厅员工打架,自己去劝架,却遭到餐馆服务员的“木棍袭击”。他们同行的七八个同事中,有三四个人都受了伤,只是伤势不重也就算了。
法官庭后主持了调解,双方均有调解意向,但没有当庭达成调解。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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