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郑哲 记者 沈晓伟)昨天,江苏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对于虚假打折、过期不赔偿等商家惯用的伎俩一一予以界定,并提出了详细的处理办法。
价格法规定,价格欺诈行为包括“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问题在于,究竟具体什么情况算“误解”,法规中没有进一步的细则。对此,在2月24日的江苏省价格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上,有关负责人表态将尽快出台“指导细则”。省物价局为了防止商家“虚假打折”,通知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后,如果承诺涉及的商品实际没有出货(上柜)销售或者出货(上柜)的数量低于承诺之前的正常销售量或者货源数量有限但没有明示真实可售数量导致消费者不能正常购买到该商品的,按照不履行承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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