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程行欢 杨辉
16日,广深高速继被广州律师赵绍华状告没有服务区后,再次站到被告席上。东莞市民肖建华日前在广深高速上遭遇拥堵,29.6公里走了近两个小时。对此,在广州越秀区法院上,肖建华通过代理律师要求广深高速承担堵车责任,并退还20元路桥费。广深高速方面表示,自己不仅不是责任方,也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不会接受和解。
事件 该告的是出租车公司?
8月3日晚上20时40分,东莞市民肖建华乘坐出租车,从东莞的长安入口进入广深高速路,准备前往29.6公里外的广深高速石鼓出口出去。正常情况下,走完这段路程只需半个小时,也就是说晚上21时左右,他就可以到达目的地。但由于出现严重拥堵,肖建华直到22时26分才离开石鼓出口。肖建华的代理律师方建红后在法庭出示了一份高速路收费站提供的发票,这也是原告出示的唯一一份证据,他要求广深高速方面承担堵车的责任,改善经营管理和服务,并退还20元的路桥费。
对于肖建华的起诉,广深高速方面代理律师谢晓尧称,拥堵事故一发生后,广深高速已通过各种方式对车主进行了告知义务,肖建华不仅搞错了起诉对象,也搞错了责任原因。
8月3日下午16时45分,广深高速的太平匝道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东莞交警16时55分到达现场,21时15分处理完毕,这是造成拥堵事故的主要原因。为此,广深高速采取了多种方式对车主进行告知,一是在羊城交通台16时30分、17时20分、21时17分和21时30分四个时段进行了广播;二是在进入长安路段前挂了电子显示屏进行提示;三是通知各个路口的发卡员对每个进入高速路的司机进行告知,并在入口处预留了掉头车位。
最后,广深高速出具当日肖建华乘坐的出租车经过收费站的录像视频显示,肖建华乘坐的出租车以及前一辆车通过收费站时,发卡员都与车上驾驶员进行了对话,都告知了堵车事实,前一辆车得知堵车后掉头离开,而肖建华乘坐的出租车继续上了高速。
广深高速方面认为,造成堵塞的原因是交通事故,而经营方的义务是告知车主,广深高速已采取各种办法告知车主。此外,广深高速方面认为,由于原告乘坐的是出租车,高速公路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原告应向出租车公司提起诉讼,因为出租车公司没有安全快捷地将肖建华运送到指定地点,高速公路只是相关连的第三人。
激辩 高速路拥堵责任在谁?
在法庭上,双方律师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争论一:高速公路拥堵,责任该谁承担?
方建红认为,按照合同法,收费行为就标志着合同成立,由于高速公路29.6公里走了近两个小时,因此这种服务水平必须要减免报酬,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
谢晓尧则认为,到目前为止,在学术期刊网上关于“堵车”的论文一共有416篇,没有一篇学术论文将拥堵责任全归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的。目前北京的京藏高速路、302国道都在拥堵,这是全国性问题,原因有多方面,比如机动车大幅度增加,事故频发,道路建设没跟上,不是简单将责任归结于经营方。同时,现有的由于“堵车”而产生的诉讼中,法院基本不支持对高速公路服务公司的起诉。
争论二:广播是不是起到告知义务?
方建红称,在入口处没有看到警示牌,并且也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司机必须收听广播电台,而车主也没有义务要去了解前一辆车为什么突然掉头的原因。
谢晓尧认为,在此案中,的士司机是从事专业运输服务的人员,必须比乘客更为主动地了解道路和运输情况。而且在高速公路入口,司机已经从发卡员口中得知拥堵情况,他有义务将路况情况告诉乘客。
争论三:拥堵是否是劣质服务的表现?
方建红认为,高速公路不高速,就像商场清理库存降价一样,有些产品是劣质产品,难道也要按原价出售吗?
谢晓尧则认为,在入口处就已告知拥堵事实,也就意味着原有高速公路的合同有所改变,已经告诉对方存在不高速的事实。这时候车辆可以选择不上,换其他道路行走。如果这个时候有电子信息板不看,有电台不听,有服务员提示不听,还要强行上路,就属于故意行为。
回应 官司的输赢不是关键?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宣布第一次开庭结束,肖建华的代理律师方建红对羊城晚报记者表示,消费者无论如何不应承担堵车责任,只要高速路方承担责任,自己这一方愿意接受和解。“官司输赢不是关键,我们希望进一步督促广深高速路管理公司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尽量让付费使用道路的消费者感到公平。”不过,广深高速方面则表示,自己做到了经营方应尽的义务,不会接受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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