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
记者10日获悉,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负责追索工作。
根据规定,申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区市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境申请。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交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区市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出境批准文件。另外,古生物化石出境批准文件有效期为90日;超过有效期出境的,应当重新提出出境申请。重点古生物化石在境外停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提前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条例规定,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研究机构进行合作或科学、文化交流需在境外展览的,须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区市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于日前正式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活动以及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应当遵守条例。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