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September 3, 2010

贵阳原政府秘书长受审 家中天花板藏78万现金

  被指控受贿一百余万元,贵阳市政府原秘书长董兰杵昨日出庭受审

  他家天花板上藏着现金78万

  昨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原秘书长董兰杵因涉嫌受贿罪被押上了被告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现年55岁的董兰杵,曾先后任贵阳市白云区常务副区长、区长(兼任白云区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南湖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白云区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等职务),2005年10月开始,任贵阳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贵阳市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因涉嫌受贿罪于2009年11月1日被贵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2月11日经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董兰杵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2000年7月至案发前,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06.9万元,美金0.7万元;VERTU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6万元;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55万元。

  香烟里装着10万元,他辩称:

  “我收到的是烟”

  检察机关指控称,在2007年,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决定,同意将原贵阳市农业局办公用房以实物方式冲抵贵阳市建一公司的企业改制成本缺口。该决定形成后,由于贵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未下文,导致原农业局办公大楼的产权过户手续不能及时办理,为此市建一公司董事长王某找到了负责此项工作的市政府秘书长董兰杵,希望其帮助加快办理产权过户。在此期间,王某于2008年送给董兰杵10万元人名币。2009年初,贵阳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经请示董兰杵后下文,该公司据此顺利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

  在昨日的庭审中,针对检察机关的此项起诉,董兰杵却称“我收到的是烟,不是什么10万元钱”。据其当庭陈述,当时王某的确来找过自己,希望能得到自己的支持,事后送了点烟给自己。“当时我认为这只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几条烟也没什么就收下了。”董兰杵称当时自己拿着烟回到家中,随意的就将烟放在茶几中间,一直没动过,这一放就是2年,直到案发后,才被检察机关发现里面装的不是烟,而是10万元现金。

  房开商送他一张5万元银行卡,他说:

  “还以为是超市购物卡”

  2006年,浙江广厦建设集团贵州分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金阳新区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后,因拆迁、规划等问题迟迟未能开工建设。2008年,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找到时任贵阳市政府秘书长的董兰杵。其后,董兰杵就此事给金阳管委会负责人张某打了招呼。在此过程中,2008年10月,吴某以“童嘉勇”的名义在建设银行贵阳花溪大道储蓄所存入现金人名币5万元,随后到董兰杵办公室将该卡送给董兰杵。

  “当时吴某给我卡时是用一个黑色的牛皮信封袋装着的,我根本不知道里面是什么银行卡。”董兰杵针对这5万元的受贿也是颇有“怨言”。其称当时快过节了,吴某也是很随意的将东西拿给自己,并称马上过节,叫自己拿着随便买点过节的东西,当时自己还以为是什么超市的购物卡就收下了,顺手就放在办公室的衣柜内,也是一直没有动过,根本不知道里面是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

  收一房开商5万元现金,他说:

  “我以为是营养品”

  2003年,白云区朝晖地产公司总经理邵某到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看望时任白云区区长的董兰杵,在该医院门口邵某送给董兰杵现金人民币5万元,后董兰杵用自己的名义存于交通银行中北支行。对这5万的指控,庭审上董兰杵也称自己当时并不知道是5万的现金,邵某带了些礼品来探视,以为就是营养品什么的,回到医院才发现是5万元现金,而此时邵某不在贵阳,自己只好先存入银行。

  2003年下半年,白云区朝晖地产公司开发育才路一块土地,受邵某请托,董兰杵协调白云区相关职能部门,在朝晖公司未缴清土地出让金之前,为该公司先行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使其项目得以开工建设。在朝晖公司的朝晖星城项目遇到拆迁阻碍时,受邵某请托,董兰杵对该项目的拆迁工作给予了支持。

  同时,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邵某约董兰杵在翠微巷水岸南桥茶楼喝茶,分手时,邵某送给董兰杵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08年,邵某借董兰杵生病住院看望之机,在贵阳市一医送给董兰杵VERTU手机一部,价值人名币4.6万元。

  从“帮”过的房开公司

  10万元“买”套别墅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2年,经董兰杵主持召开的当年白云区第七次城建例会决定,减免谢某永茂房开公司开发的丽水名苑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2005年,白云区政府及规划部门向贵阳市申请调整了南湖公园部分土地用地性质,调整后的土地,在招拍挂中附加了限制性条件,使永茂公司全部顺利竞得。竞得后,董兰杵在相关会议上同意在永茂未缴清出让金前为该公司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为感谢董兰杵的“帮助”,从2001年至2007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谢某以拜年为名,共计送给董兰杵现金7万元。

  2004年下半年,董兰杵之妻范某某在丽水名苑选中联排别墅一套,其后董兰杵与谢某商定,由董预交10万元购房定金,永茂公司将此套别墅按65万元卖给董。2005年,范某某按事先约定交了10万元购房定金给谢某,谢某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55万元,范某某以65万元的价格用“罗碧华”的名义购买了此别墅。

  逢年过节很繁忙

  被指控收钱收了14起

  据公诉机关指控,每逢过年过节,也是董兰杵最“繁忙”的时候。

  在2001年白云区旧城改造过程中,受贵州七冶总公司刘某、章某的请托,董兰杵在相关会议上表示要解决七冶总公司的困难。2002年至2005年春节期间,刘某以拜年为名通过章某送给董兰杵现金人民币1万元;2001年至2007年中秋、春节期间,章某共计送给董兰杵现金人民币5万元。

  类似“礼尚往来”的事件,检察机关指控的有14起,少则数千,多则数万,大都是请求董兰杵给予帮助,而董兰杵则利用职权给予帮忙的企业送的。

  78万现金藏于天花板,他解释:

  “图方便随手放上去的”

  案发后,检察机关在董兰杵住所卫生间天花板上面起获一厚厚的信封,里面装有78万余元人民币现金。庭审中,董兰杵解释说是自己图方便,随手将这些钱放在天花板上,这些钱都是自己的奖金,还有过年过节时,朋友、同学、战友与自己的“礼尚往来”。

  在昨日的庭审中,董兰杵推翻了曾在检察机关做的部分供述,称自己当时因为生病,且工作忙碌,思绪很混乱,因此在检察机关的供述部分并不是实际情况,且自己也不像检察机关指控的那样,收受这么多贿赂,希望法庭对自己从轻判决。检察机关认为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案情重大,法院将闭庭审理,择期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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