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划分禁止吸烟区和吸烟区,未按规定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在禁止吸烟场所发现吸烟者未进行劝阻的”的单位或个人,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两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川日报·四川在线记者 王小玲)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公众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草案)》最新修订稿加入了对违规吸烟者的惩罚性条款。
“劝阻没有必要,违法就应该处罚!”“如果委托处罚,委托谁?责任谁来承担?”8月10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卫生厅联合举办《四川省公众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草案)》专家论证会,我省法学和卫生领域专家纷纷指出,要让“禁烟令”行之有效,执法和监管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明确。
违规吸烟 先行劝阻还是直接处罚?
据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邹忠民介绍,根据7月底召开的立法听证会上社会各界听证代表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对《四川省公众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加入了对违规吸烟者的处罚条款。《办法》提出:“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办法》同时明确:“未按规定划分禁止吸烟区和吸烟区,未按规定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在禁止吸烟场所发现吸烟者未进行劝阻的”的单位或个人,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两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是否有必要在罚款前进行劝阻,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夏良田和川大法学院教授、博导徐继敏有着不同的看法。“应该在程序上予以限定,以防止个别地方滥用罚款权。”夏良田认为罚款不是目的,建议在处罚条款中加入“经教育不听劝阻”、“在限定期限内拒绝改正”等限制。徐继敏则认为没有必要先进行劝阻,对违规吸烟者就应该直接处罚,否则起不到法律的震慑作用。
处罚权可否委托给公共场所管理者?
谁去劝阻?谁来处罚?专家们指出,该条款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处罚缺乏操作性。现实情况是,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力量有限,并且很难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处罚。那可否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进行处罚?“执行权可以委托,但责任谁来承担?”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维东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处罚的执行权,但一旦发生纠纷诉讼,承担责任的也将是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他们不愿意将执法权委托出去,“不可能每一个违法行为都能及时处罚,‘禁烟令’应主要起导向和威慑作用。”
陶维东还指出,就禁烟而言,现场处罚无疑更为现实,但国家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自然人的罚款在5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在1000元以下,且现场收缴金额在20元以下,与《办法》中“50以上2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相冲突。专家们同时指出,《办法》还应对控烟区的概念和范围进行明确,并加入告知和行政复议等相关内容。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到广州、上海、北京等已经针对控烟立法的地方进行考察,寻找执法和监管难点的破解之道,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对《办法》进行进一步修改。
公共场所备案程序和要求须明确
《办法》在将宾馆、理发店、体育场(馆)、展览馆等7类公共场所划分为甲类场所,将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学校、写字楼以及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划分为乙类场所,并规定对甲类场所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则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专家们认为在过去的基础上扩大公共场所的范围是必要的,但对甲类乙类场所的具体划分提出了不同意见。成都市疾病防控中心主任医师杜慧兰认为,医疗机构是卫生疾病防控重点,不应只局限于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那些,建议将所有医疗机构纳入乙类场所。还有专家建议在甲类场所里增加地下室内停车场。“甲类乙类的划分标准是什么?”陶维东建议经营性的公共场所进行卫生许可,非经营性的场所实行备案。
“体育场馆、候车室等搞卫生许可有无必要?”夏良田认为,《办法》中公共场所的监管方式不尽合理,甲类场所都要求卫生许可面太大了。“图书馆馆员、商场售货员是否都需要健康证?”徐继敏也提出,应考虑保障经营自由和经营成本的问题。专家们还提出,《办法》对程序性问题规定不足,公共场所备案程序和要求应该进一步明确。
此外,参会专家还提出应该将法规名称改为《四川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他们认为“公共场所”比“公众场所”提法更标准,并且与上位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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