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ugust 19, 2010

我军烈士保险金提至60万

  深圳特区报讯 据《解放军报》报道,该报8月3日一版刊发《军人伤亡保险赔偿标准大幅提高——两名抗洪烈士家属分别领取60万元保险赔偿金》一稿后,在部队引起强烈反响。据总后勤部财务部长孙黄田介绍,按照新的标准制度规定,2010年1月1日以后,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可以同时享受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烈士保险金标准由8.64万元提高到60万元,因公牺牲由5.76万元提高到30万元,1至10级残疾由原标准最高5.04万元至最低0.48万元,提高到现标准最高14.5万元至最低1.75万元不等。现役军人病故纳入商业保险范围,可领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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