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7月21日电 (记者 莫非 吴敏平) 在今日举行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波就“关于《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是全国第一个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进行规定的条例。
据了解,《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中各项制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波在会议上指出,考虑到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且工资集体协商是集体协商最主要的内容,建议在条例中着重增加工资集体协商的启动程序、职工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协商期间双方行为的限制、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据、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等内容。
待审议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为引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建议在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依法就加班工资、加班时间与职工一方进行协商或者与工会和职工个人进行协商;规定企业和职工一方收到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不答复或者不安排协商的,不得因职工停工、怠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为引导和规范职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提出诉求、理性维权,条例建议规定职工应当通过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规定没有工会的企业,职工可以要求地方总工会知道工资集体协商;规定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扰乱、破坏工资集体协商秩序;规定职工一方未依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的或者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职工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过激方式要求企业调整工资。
为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标准或者依据,条例建议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符合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综合参考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水平、消费价格指数、企业经济效益等因素。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